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執行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應實施綠化之工作,特訂定本辦法。除都市計畫或 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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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建築基地內之空地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扣除其面積後作為檢討綠化面積 之基準: 一、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退縮地面積。 二、退縮騎樓地供公眾通行深度二˙五公尺範圍內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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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用詞定義: 一、綠化:指建築基地內之空地種植花草樹木之行為。 二、綠化面積:指植物枝葉於建築基地內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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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綠化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喬木、棕櫚樹及特大樹依下表計算。 (如附表一) 二、灌木以實際密植栽植平面面積加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草皮、草花、地被以均布被覆面積計算。 四、使用植草磚舖築者,依舖設植草磚面積三分之一計算。 前項各款規定之水平投影面積若有重疊時,以最大水平投影範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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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綠化配置規定如下: 一、以栽植草花、草皮、地被等植生為綠化面積之比例不得大於百分之六 十。 二、退縮騎樓地之綠化植生應以臨接建築線垂直深度一百一十四公分範圍 內為之,且每五公尺範圍內,應留設一處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出入 口,若不足五公尺應至少留設一處出入口,該出入口不得植生及舖築 植草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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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植生覆土置於人工地盤上方時,應同時設置排水、防水及栽植穴等設施, 植物生長之最小覆土厚度規定如下: 一、喬木:一百公分。 二、灌木:六十公分。 三、草皮、草花:三十公分。 前項喬木之栽植穴口面積不得小於一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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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設計圖說應包括下列圖表: 一、綠化配置圖。 二、剖面圖 (設置有人工地盤者) 。 三、綠化面積計算表 (應載明植物種類規格、數量、單位綠化面積及總綠 化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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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建築物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其綠化部分若有改變,而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之 綠化面積違反都市計畫地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者,本府得依都 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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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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