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033970號
法規體系: 交通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私有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
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建設局。
第 3 條
個人、私法人、團體或工商行號利用私有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府予以獎助:
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
    准者。
二、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
三、收費費率符合「宜蘭縣路外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供公眾使用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合於前項規定者,亦得申
請獎助。
第 4 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於申請人完成停車場路基後,由本府予以鋪設柏油面層並標繪停車場
    格位及出入動線。
二、由本府於停車場外圍動線之臨近路口設置停車場指示標誌。
三、該作為停車場土地之地價稅,核課稅率如逾千分之十,其逾千分之十
    之地價稅,由本府予以補助。
前項第三款之補助措施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補助金額就實際現況
使用情形於當年十二月核給,停車場未全年使用者,按實際使用月數比例
計算核給,未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第一項之第一、二款獎助,每一停車場以一次為限。
第 5 條
申請獎助經本府核准並取得停車場證後二年內,不得將停車場移供其他用
途,並不得拒絕公眾停車。
第 6 條
違反前條規定或在前條所訂期間內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本府
得向受獎助者追回獎助之經費。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