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私有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供公眾 使用,以改善交通秩序,特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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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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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個人、私法人、團體或工商行號利用私有土地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府予以獎助: 一、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提出申請,並經本府核 准者。 二、具有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格位。 三、收費費率符合「宜蘭縣路外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供公眾使用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合於前項規定者,亦得申 請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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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於申請人完成停車場路基後,由本府予以鋪設柏油面層並標繪停車場 格位及出入動線。 二、由本府於停車場外圍動線之臨近路口設置停車場指示標誌。 三、該作為停車場土地之地價稅,核課稅率如逾千分之十,其逾千分之十 之地價稅,由本府予以補助。 前項第三款之補助措施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補助金額就實際現況 使用情形於當年十二月核給,停車場未全年使用者,按實際使用月數比例 計算核給,未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第一項之第一、二款獎助,每一停車場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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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申請獎助經本府核准並取得停車場證後二年內,不得將停車場移供其他用 途,並不得拒絕公眾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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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違反前條規定或在前條所訂期間內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本府 得向受獎助者追回獎助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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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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