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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80003357B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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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業務,
並兼顧住宅區居住環境品質,特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2 條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基地為商業區或旅館區合併住
    宅區者,其商業區或旅館區基地面積乘一點五倍加住宅區基地面積合
    計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基地應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合計應在二十五公尺以
    上。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地界線部分,應
    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四、法定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設置。
五、建物平屋頂覆蓋率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全部作為旅館使用。
第 3 條
申請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地籍圖。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自有者免附) 。
五  建築設計圖說。包括下列圖表:
 (一) 位置圖。
 (二) 建築線指示 (定) 成果圖。
 (三) 配置圖 (含景觀配置圖) 。
 (四) 面積計算表。
 (五) 各層平面、各向立面圖。
六  基地現況照片。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
執照,逾期原核准失其效力。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涉及第二條各款時,應重新申請核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