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審查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業務, 並兼顧住宅區居住環境品質,特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除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 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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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基地面積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基地為商業區或旅館區合併住 宅區者,其商業區或旅館區基地面積乘一點五倍加住宅區基地面積合 計不得小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基地應臨接已開闢八公尺以上道路,臨接長度合計應在二十五公尺以 上。 三、基地臨接建築線部分,應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臨接地界線部分,應 退縮三公尺以上建築。 四、法定停車位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加倍設置。 五、建物平屋頂覆蓋率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二分之一。 六、申請基地內之建築物應全部作為旅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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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申請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旅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 (格式如附表一) 。 二 地籍圖。 三 土地登記簿謄本。 四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土地自有者免附) 。 五 建築設計圖說。包括下列圖表: (一) 位置圖。 (二) 建築線指示 (定) 成果圖。 (三) 配置圖 (含景觀配置圖) 。 (四) 面積計算表。 (五) 各層平面、各向立面圖。 六 基地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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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人應於核准後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 執照,逾期原核准失其效力。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涉及第二條各款時,應重新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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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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