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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社區發展協會財產暨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0910141672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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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目的: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健全社區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協會)
    財務及其生產建設基金之管理,期能負起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
    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工作,特定訂本要點。
貳  協會財務監督:
一  協會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二  協會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於
    造具審核意見書後,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每年三月
    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參  協會財產之管理:
一  本要點所稱財產係指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所訂,包括土地、
    房屋及建築、器械、各類設備、儀器、車輛等為供會務、業務或社區
    民眾使用,具有固定性之資產 (如無法區分,得以單價一萬元以上之
    物品作為本要點所稱財產) 。
二  本要點所稱財產管理包括財產購置、登記、增加、減少、處分及保管
    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
三  協會無論以任何方式取得前揭所稱之財產,均應列入財產目錄並由理
    事長或總幹事指定專人保管。
四  協會監事會於協會購置財產時,應負責監督經費收支、採購程序等,
    並於事後會同理事會進行驗收。
五  協會財產如有損壞、遺失、報廢等情形,均應由理事會討論處理方案
    ,提請監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備查。
六  協會理事會每年應將財產目錄併同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等各項
    表報依規定提請監事會審核,監事會應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
    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鄉 (鎮、市) 公所核轉本府備查
    。
七  協會所有內部組織財產均應列入協會財產目錄,如須自行保管,應註
    記負責人姓名,並於理事長交接時會同點交。
八  協會監事會至少應每半年清點協會財產一次,協會理事會應提出最新
    財產目錄並會同清點。
    前項清點結果及財產目錄,應公告於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公眾場所。
九  本要點函頒實施後,各協會應依據現有財產目錄,重新清點協會財產
    ,並報鄉 (鎮、市) 公所備查。
肆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之管理:
一  本要點所稱社區生產建設基金係指前依「台灣省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
    置要點」設立之社區生產建設基金。
二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開立專戶,並委由各協會負責管理。
三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應存於銀行定期生息或做更有利投資,其孳息或收
    益限於辦理社區成果維護,推行社會教育、社區文化活動及福利服務
    等工作。
四  各協會動用基金收益及孳息時,需納入年度預算內,並依「社會團體
    財務處理辦法」辦理;動用資金辦理投資時,應層報本府核准始得為
    之。
五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利益為全體社區居民所共享,不得僅為協會會員活
    動使用。
六  社區生產建設基金收支情形,每年併決算送鄉 (鎮、市) 公所備查,
    鄉 (鎮、市) 公所應每三個月檢查一次,本府每年抽查一次,併得隨
    時抽查。
七  各協會解散後,社區生產建設基金由鄉 (鎮、市) 公所代管或鄉 (鎮
    、市) 公所指定之機關團體負責管理運用。
伍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