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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社區合字第1110160075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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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使本縣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申請作業有所規範,特參酌內政部頒行之「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
    督準則」及「請籌組全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須
    知」之規定,訂本要點。
二  設立財產標準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申請本
    縣許可設立者,其設立基金為銀行定存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 (不含不
    動產及有價證券) 。
三  申請依據
    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辦理。
四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應載事項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九條規定定之) 。
 (三)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 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
 (五) 許可設立之基金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之銀行定存單影本。
 (六) 董事名冊及身分證 (正反面) 影本
 (七) 法人及董事之印鑑。
 (八) 第一次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 年度業務計畫書。
 (一○) 年度預算書。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書內請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二) 經本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府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
      三十日內逕向宜蘭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
      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送本府備查。
 (三) 財團法人登記後,其許可設立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項發生
      後三十日內報本府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後三十日內向宜蘭地方法院
      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換發之法人登記證書後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
      書影本乙份送本府備查。
 (四) 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執行及、解散後賸餘財產之處理及其他相關
      事項,應依「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