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專戶存管款項之處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府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他公款及保管款,因業務需要得依用途定其
戶名,存入各該專戶。 |
第三十六條 |
第七條專戶存管款開戶及各項公款交付行庫代發處理等事項時,應由財稅
局指定並通知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辦理。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
及保管款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但不同性質之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
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各該存管餘額內辦理支付。並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
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並報財稅局備案。
第一項專戶應業務需要得於其他行庫開戶存管。 |
第三十七條 |
專戶存管款項本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
前項調度之專戶存管款項,均撥入縣庫存款戶,償還時由縣庫存款戶支付
,並受審計機關監督。 |
第三十八條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其收支管理,依各該基
金設置及管理運用辦法之規定辦理;其無規定者,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 |
第三十九條 |
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之收入,應即日悉數繳存各該專戶,不得握留移用,
發生支付時,以專戶存款支票為之。 |
第四十條 |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具有收支預算者,應依工作計畫實施程度,在
分配預算限額內辦理支付,非經調整其分配預算,不得提前支用。 |
第四十一條 |
各機關經管之專戶存管款項之會計報告,應送本府及審計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