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標準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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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國民中學兼任或專任教師在校內兼課每週以四節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 目課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四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兼任。 每週兼課及代課總節數不得超過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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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國民中學兼任或專任教師在校內代課每週以五節為限,但同一班級同一科 目課程每週教學節數超過五節無法分割時,得由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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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國民小學教師在校內代課,以不影響本身課務及職務為限,其代課時間, 每週不得超過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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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除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外,現任教職員不得在他校兼任或代課,且在本校及 他校兼任合計不得超過四節,兼代課合計不得超過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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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國民中學兼任教師鐘點費之支給,每學年以十一個月計算,每學期兼任全 學期者,以發給五個半月為準。 如在學期中途兼任未滿一個月者,其鐘點費應按實授節數計算,滿一個月 應按月計算,代課教師比照辦理。 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應列冊按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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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兼任或代課教師因故不能授課時,其課程由學校另聘合格教師代授,其鐘 點費在原兼任、代課教師鐘點費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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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代理教師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合格教師 資格者,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規定以 學歷起支薪級核敘,教師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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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代理教師代理期間在一個月以下者,代理薪津每週以五天核支,一個月以 上者,按月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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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兼任及代課鐘點費,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他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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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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