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展觀光事業,並加強轄內各風景區之 景觀資源維護及管理,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 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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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 府工商旅遊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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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管理股 風景區旅遊、服務、解說及收費管理等事項。 二 工務股 風景區公共設施及遊樂設施管理、環境衛生綠美化工作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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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於所屬各風景區設管理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所員 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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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所置股長、技士、技佐、業務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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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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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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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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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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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規程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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