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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60124301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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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發展觀光事業,並加強轄內各風景區之
景觀資源維護及管理,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及宜蘭縣政
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宜蘭縣風景區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兼受本
府工商旅遊局長之指揮、監督,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  管理股  風景區旅遊、服務、解說及收費管理等事項。
二  工務股  風景區公共設施及遊樂設施管理、環境衛生綠美化工作等事
    項。
第 4 條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於所屬各風景區設管理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所員
額內派充之。
第 5 條
本所置股長、技士、技佐、業務員、書記。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府主計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府人事室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本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