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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078318-B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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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緊急性挖掘
第 30 條
緊急性挖掘,係指自來水管、瓦斯管、油管、電力、電信及其他民生管線,因
突發重大損壞或故障緊急搶修必須挖掘道路者。
第 31 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道路者,應立即通知管理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及本府警察局

備案後先行施工,並應於三日內檢具相關證明資料與搶修前後對照照片,補辦

申請手續。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視為擅自挖掘。
第 32 條
緊急性挖掘有關施工、安全措施、回填等,應依第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