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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90078318-B
法規體系: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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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為維護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道路平整,有效提升道路品質、交通順暢、
市容觀瞻及環境清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第3條
本自治條例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本縣轄內自養縣道、鄉道、市區道路、產業道路及村里道路;不
    含中央機關管理之道路。
二、道路挖掘:指因施作管(纜)線(道)、人(手)孔、閥箱等之新設、拆
    遷、換修、擴充或其他工程,有挖掘道路或附掛橋梁設施者。
三、申請人:指因施作工程有道路挖掘之必要,其工程之主管機關(構)、管
    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
四、道路挖掘管理系統:指設置於本府之網路資訊系統,用以辦理相關道路管
    線管理作業 。
五、寬頻共同管道:指以收納固定通信網路業者、有線電視業者、行動通信業
    者之光纖或政府推動資訊化機關之光纖(含接續或引出之必要設施)或其
    他經本府核准之非光纖纜線。
第4條
申請人因施作工程而有道路挖掘之必要者,應視道路之權屬,向下列機關(以
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
一、自養縣道、鄉道、市區及村里道路:本府或指定之各鄉(鎮、市)公所。
二、新闢道路:尚未移交前款管理機關之新闢道路,由該道路工程主辦機關(
    構)受理申請。
三、特殊狀況或其他情形得由本府指定單位受理申請。
前項申請道路挖掘案件應具備以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工程計畫書。
三、工程進度表。
四、交通維持計畫書。
五、其他經指定之文件。
工程計畫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但工期未達三日或申挖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之
工程者,得簡化之: 
一、計畫概要:應敘明施工範圍位置圖、工期、管線類型、規格、數量。
二、機具設備。
三、施工方式。
四、品管作業。
五、預定開工、竣工日期及工程進度表。
經由網路申請道路挖掘者,應以電子檔型式提供第二項規定文件。
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格者,管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可補正者,應通知限期
補正;限期內未補正者,視同審查不合格。
第 5 條
道路挖掘,除工程特殊且有連貫性者外,每次申請以一條街路為限。
第 6 條

申請道路挖掘許可,申請人應按申請挖掘面積繳交道路挖補費及許可費,繳納

完竣後由管理機關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前項之費用,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郵政匯票繳

納。

道路挖補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由本府另訂之。

申請人所繳交之相關費用應由本府或指定之管理機關成立道路基金,其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訂之。

道路挖掘案件如已完成瀝青混凝土路面修復作業,申請人因臨時施工致需重新

挖掘該路段者,應重新辦理申請許可,並得依緊急性挖掘之程序辦理。

第 7 條

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元宵節,為禁挖期,不得進行道路挖掘。但下列情形

不在此限: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工程及公共建設等計畫性新建工程並經本府核准
          者。
 
二、既有管線緊急修理工程。
 
三、道路交通號誌有關管線工程及民生接水、接電(信)、視訊網路及緊急
          需要,經管理機關同意且能在三日內
完成者。
 四、挖掘總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下。

  五、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者。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道路管理機關得指定路線或區域,禁止或限制挖掘道路:

一、國家慶典節日。

二、重大性活動期間。

三、公共安全或其他交通上認有必要時。 

四、已實施或預定實施多種管線同時埋設之道路。

 五、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期間。
第 9 條

新建橋梁工程完工五年內、道路新闢、拓寬完成後三年內或翻修改善二年內不

得受理申請挖掘。但屬道路交通號誌有關管線工程及民生接水、接電(信)、

視訊網路及緊急需要者,不在此限。

已設置共同管溝(道)或寬頻共同管道之路段,如管溝(道)可容納申請人擬
埋設之管線時,管理機關不得於該路段核發挖掘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