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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設治紀念館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95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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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維護宜蘭設治紀念館 (以下簡稱本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館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
本館每逢星期一休館一天;每月最後一天為清潔日,休館一天。
第 3 條
入館參觀民眾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換穿本館所備拖鞋後始得入館參觀。
二、七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入館。
三、館內文物僅供參觀,不得以任何方式觸摸或移動。
四、不得大聲喧嘩或追逐嬉戲。
五、不得攜帶食物或飲料入館,並禁止吸菸。
六、除經許可者外,禁止於館內攝影或拍照。

第 4 條
凡進入本館,本府得依下列規定收取環境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每人新臺幣三十元。
二、半票:每人新臺幣二十元。持有學生證之學生得購買半票。
三、優待票:團體三十人以上或公教員工持有證件者,以優待全票二十元,半票十五元計收。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人士、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以及未滿一一○公分以下兒童得免費入館參觀。

第 5 條
持有本府核發之貴賓證、榮譽縣民證者及設籍本縣之縣民,得免費參觀,惟以本人為限。
第 6 條
因公執行業務之下列人員,得出示服務證、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由收費人員於洽公登記簿及工作日表內登記後,免予收費:
一、執行勤務之軍、警巡邏人員。
二、洽辦公務及參加會議之人員。
三、上級機關或相關單位督導檢查業務人員。
四、執行委託環境清潔維護及餐飲遊憩設施服務人員。
五、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憑記者證進入)。

第 7 條
本府主辦之各項公益活動參加人員及工作人員,得免予收費,惟應出示主辦單位核發及本館認章之參加證進入。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