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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區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9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10084816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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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縣內風景區設施與資源,鼓勵民間投
資參與,提昇遊憩品質,得依開發建設及實際需要委託經營管理,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本縣風景區如左:
一  縣級風景特定區  依發展觀光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及都市計畫
    法所劃定之風景特定區。
二  風景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風景區。
三  海水浴場  依台灣省海水浴場理規則所劃定之海水浴場。
四  觀光地區  依其他相關法令所劃定之觀光地區。
第 3 條
委託經營管理項目如下:
一  風景區設施 (1)  水域游艇划船 (2)  餐廳 (3)  游泳嬉水 (4)  停
    車場 (5)  賣店 (6)  集會研習 (7)  環境清潔維護 (8)  遊客服務
    及安全管理 (9)  露營、住宿設施 (10) 其他經本府指定公告之項目
    。
二  利用風景區腹地空間、環境資源與各項設施設備之功能,企劃引入適
    合四季之各類觀光遊憩活動。
三  配合本府辦理有關觀光推廣與遊憩教育等各類活動。
四  環境清潔維護費 (含遊客安全保險) 。
五  停車場使用費。
前項各款設施設備或經營管理項目,本府視實際需要得單項或合併委託經
營管理。
第 4 條
委託經營管理分為定期與短期:
一  定期  不得超過四年。
二  短期  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第一款所定期間,如政府基於開發之需要,得終止契約,並予補償,
補償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第 5 條
定期委託經營管理,應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其標價以經營管理期限分年計
算,由本府訂定底價,以超過底價最高者得標。
第 6 條
法人團體及企業者,基於公益配合本府施政需要,得檢具經營管理計畫向
本府申請短期委託經營管理。
前項經營管理計畫經本府審查合格後,得以議 (比) 價方式辦理。
第 7 條
委託經營管理項目與活動企劃及票券使用費等收費標準,應報本府核備,
並送縣議會備查。
第 8 條
本辦法暫適用於本府所屬及法令規定委託管理之風景區。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