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風景遊憩區環境美化與清潔,特訂定 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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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凡進入本府開放經營管理之風景遊憩區,本府應收取清潔維護費,其收費 依左列標準以下計收: 一 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一) 大客車新台幣一百元。 (二) 小客車新台幣五十元。 (三) 機車新台幣二十元。 二 環境清潔維護費 (一) 全票 新台幣八十元。 (二) 半票 新台幣四十元,軍警、學生持有證件者、兒童、 (一一○公 分以上)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得購買半票。 (三) 優待票 團體三十人以上、公教員工持有證件者,以應購票價八折 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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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殘障人士持有殘障手冊者,免購清潔維護費進入風景遊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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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土地被徵收作為該風景遊憩區之土地所有人 ,免購環境清潔維護費進入風景遊憩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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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清潔維護費之收支,由本縣風景區管理所編列預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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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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