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風景遊憩區清潔維護費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10084816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風景遊憩區環境美化與清潔,特訂定
本辦法。
第 2 條
凡進入本府開放經營管理之風景遊憩區,本府應收取清潔維護費,其收費
依左列標準以下計收:
一  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一) 大客車新台幣一百元。
 (二) 小客車新台幣五十元。
 (三) 機車新台幣二十元。
二  環境清潔維護費
 (一) 全票  新台幣八十元。
 (二) 半票  新台幣四十元,軍警、學生持有證件者、兒童、 (一一○公
      分以上) 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得購買半票。
 (三) 優待票  團體三十人以上、公教員工持有證件者,以應購票價八折
      計收。
第 3 條
殘障人士持有殘障手冊者,免購清潔維護費進入風景遊憩區。
第 4 條
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土地被徵收作為該風景遊憩區之土地所有人
,免購環境清潔維護費進入風景遊憩區。
第 5 條
清潔維護費之收支,由本縣風景區管理所編列預算執行。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