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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1080206635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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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宜蘭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組織編制,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高中
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 二 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
第 三 條
學校應設一級單位,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教
    學研究、註冊事務、教具圖書資料、招生與升學作業、學習輔導、特
    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營養保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其他有關事項。
三、總務處:文書、檔案管理、公文管理、事務、出納、工友管理、物品
    採購、營建修繕、財產管理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輔導處(室):學生輔導與諮商、資料建立與管理、生涯輔導及其他
    有關事項。
五、圖書館:技術服務、資訊媒體、讀者服務及其他有關事項。
學校得設進修部,辦理進修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得設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辦理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得依校務發展需要,自行調整各處(室、館、部)之掌理事項。
第 四 條
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
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如下:
    (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
    (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
二、除前款組數外,有下列情形者,其設置基準如下:
    (一)設進修部者,得增設一組。
    (二)設有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者,得增設一組。
    (三)設國民中學部,未達七班者,得增設一組;七班以上未達十三班者
        ,得增設二組;十三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四)設國民小學部,未達十三班者,得增設一組;十三班以上未達二十
        五班者,得增設二組;二十五班以上者,得增設三組。
設特殊教育班二班以上十七班以下,未設特殊教育處者,得增設一組。但設
於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者,依宜蘭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行政組織相關
規定。
設國民中學部並設有技藝教育班者,依前項但書之規定。
第一項各組之名稱,應以高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為準。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班級數,除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四目外,以學校依
高級中等教育法辦理高級中等教育之班級數計之。
第 五 條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主任、組長、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其員額編制,依高中設置標準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
一、一級單位主任,除總務處之主任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外,其餘均
    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
二、輔導處(室)置主任一人,由校長就專任輔導教師聘兼之。因業務設
    組者,其組長由校長就具輔導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三、圖書館置主任一人,由校長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之人員專任,必要時得
    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之。
四、二級單位組長,除總務處之組長由職員專任、學生事務處負責生活輔導
    業務之組長得由具輔導知能之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
    之或由職員專任。
第 六 條
學校置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
;其員額編制,依高中設置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高
中設置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
學校職員數,以員額編制表定之。
第 七 條
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並得置組員或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學校設會計室,置主任,並得置組員或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等事項。
第 九 條
學校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第 十 條
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本府核定;本府應將本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
編制表,轉請考試院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準則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二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及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溯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