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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9 月 1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80041491A號
法規體系: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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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宜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
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關
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 兼之,其任期均為兩年。
第 3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第 5 條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 6 條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第 7 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