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規程依醫療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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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宜蘭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宜蘭縣 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長就有關 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 (派) 兼之,其任期均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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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 關於醫療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 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 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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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至三人,就本局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主 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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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 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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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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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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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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