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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124904B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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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宜蘭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環境影響差異
    分析報告或變更內容對照表之審查。
二、關於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審查。
三、關於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之審查。
四、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要求開發單位另行提報書件之審查。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由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置委員九人
至十五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有關機關代表一人至三人。
二、具環境影響評估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六人至十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一性別
比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有關事務,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
科長兼任。

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環境保護局兼辦。
第五條
本會開會前,得就第二條審查之書件徵詢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經分
析彙整後提報委員會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
,提報本會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得由委員、專家學者五人以上組成小組進行審查,並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
召集人。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
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單
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第七條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
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該機關人員
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第八條
本府(含所屬機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主辦機關,而由本府辦理環境
影響評估審查時,本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委員會主席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擔任之。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查、決議之利益迴避原則,除前項規定外,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
避。
前條第一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
準。
第九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審查費。
第十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環境保護局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