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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20081924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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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結合民間團體力量,共同推展特殊教育,
加速落實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教育理想,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
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委託對象,包括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財團法人基
金會、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及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 3 條
本辦法委託方式如下:
一  政府委託辦理。
二  民間申請辦理。
第 4 條
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項目如下:
一  辦理特殊教育學校。
二  辦理特殊教育班。
三  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
第 5 條
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程序如下:
一  公告委託事項:
    本府就委託事項予以公告,申請人視其人力、物力資源,擬定計畫,
    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  受理申請:
    申請人辦理特殊學校 (班) 時,應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之規定,提出籌設特殊教育學校 (班) 計畫。
    辦理各項特殊教育方案,應提報實施計畫,其內容如下:
    (1) 實施依據。
    (2) 活動目的。
    (3) 活動對象。
    (4) 預計參與人數。
    (5) 辦理內容。
    (6) 辦理方式。
    (7) 實施日期時間。
    (8) 實施地點。
    (9) 預期效益。
   (10) 經費概算表。
   (11) 申請政府補助之金額。
   (12) 其他相關之項目。
三  本府應就申請人所提計畫,邀集學者專家及社政、勞政、衛生醫療等
    相關單位,組成審查小組審查核可後,簽訂合約。
第 6 條
本府對於受委託人應定期評鑑,辦理成效績優者,應予獎勵,績效不彰者
,應予輔導或終止契約。
第 7 條
本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之經費
由本府按計畫實際需要編列預算辦理,不足部份,由本府向中央機關申請
補助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