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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000302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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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第 14 條
違反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之交通工具,除新購者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審查其
購用憑證之日期,決定其稅額後,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處罰外,其他逾期
未完稅、報停、繳銷或經監理機關吊銷或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
經查獲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補稅及處罰。
第 15 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轉賣或移用使用牌照稅雙方應處罰金額之計算,
以查獲時各該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分別計徵、計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