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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000302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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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稅籍管理與檢查
第 12 條
交通管理機關應將本法課徵範圍交通工具之車籍資料,運用數據電信網路
通報主管稽徵機關。各類交通工具報停、報廢、遷移、繳銷或註銷牌照時
亦同。
第 13 條
使用牌照稅車輛之檢查其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