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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000302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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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減免
第 10 條
本縣境內之船舶及非機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第 11 條
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免稅範圍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使
用前檢附該交通工具使用性質、所有人身分、主管機關或特殊改裝等證明
文件及車輛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核准免稅之交通工具,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
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如不符免徵條件,仍應依本法第十
四條規定補納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