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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00030245號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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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1條

本細則依使用牌照稅(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縣使用牌照稅之稽徵,由本縣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得由宜蘭縣
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第 3 條
本縣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使
用牌照稅,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
徵之。
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如下:
一  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自用者每日新臺幣 (以下同) 四十一元。
二  大客車每日二十三元。
三  貨車每日二十二元、曳引車每日二十八元。
四  機器腳踏車每日五元。
領用試車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按日計算,其標準如下:
一  汽車每日四百十四元。
二  機器腳踏車每日三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