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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90615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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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第 48 條
本辦法公布施行後,各鄉鎮市公所應通知轄內未置備信徒名冊之募建寺廟負責人依第四十條規定,於半年內造報信徒名冊,拒不辦理或逾期未辦者,當地鄉鎮市公所得推舉已知信徒一人造報。
第 49 條
本辦法公布施行後,各鄉鎮市公所應於六個月內清查轄內既有神壇建檔列管,並輔導其於一年內依照本自治規則規定辦理。
第 5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