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寺廟神壇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90615號
法規體系: 民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七 章 財務
第 44 條
寺廟接受信眾樂捐時應出具收据或感謝狀,捐款收入應存入專戶,除宣揚教義及興辦事業等正常開支外,應積極辦理公益慈善、社會教化事業。
前項捐款必須作其他用途時,應經執行及監察機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始得動支。
宗教財團法人依其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第 45 條
寺廟、宗教財團法人之財產及收支管理,應指定專人負責,並受主管機關監督,本府及當地鄉鎮市公所得派員查核,拒絕接受檢查者視同收支未按規定管理。
第 46 條
寺廟應置備收支簿、收据或感謝狀存根、財物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編造收支決算報告表,由監察機構審查並經最高權力機構議決通過後,報請當地鄉鎮市公所備查。
宗教財團法人依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 47 條
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非經最高權力機構議決及所屬教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處分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