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維護宗教信仰自由,輔導寺廟、神壇正常發展並建立宗教行政法制,特訂定本辦法。
寺廟或所屬教會其章程、教規已明訂者從其規定,教規或章程未規定者,悉依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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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府為縣轄境內寺廟、神壇之主管機關。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據本辦法規定,配合執行。 |
第 3 條 |
本辦法所稱寺廟,為獨立建築物並具寺廟外貌,依法完成登記之公建、私建或募建寺廟。
私建寺廟之管理運作,悉依其內規辦理,內規未規定者,得參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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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辦法所稱神壇,指前條以外供不特定人膜拜或從事消災、解厄、收驚、問卜等宗教民俗活動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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