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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合作社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23205號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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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各級合作社之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除信用合作社外,依本準則之
規定辦理。
第 2 條
合作社應將組織系統、員額編制提經社員 (代表) 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
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3 條
合作社得視業務需要置經理,必要時得置副理若干人,均由理事會通過後
任用。
第 4 條
合作社專任職員、主管及特殊技術人員,得由經理逕行遴選,並提請理事
會通過後任用。
第 5 條
合作社理事不得兼任各級職員 (員工、員生消費合作社除外) 。
第 6 條
合作社職員之薪給、考績、獎懲、升遷、調免、出勤、差假及其他有關人
事之管理,得由合作社社務會視實際需要訂定辦法,提經社員 (代表) 大
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7 條
合作社理事主席或理事駐社辦公者,得支領公費。
第 8 條
合作社監事主席或監事駐社監察期間,得支領公費。
第 9 條
合作社理、監事未支領公費者,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
第 10 條
合作社理、監事及職員出國或在國內參觀考察,應列入年度業務計畫及預
算,否則不得支用合作社經費。
第 11 條
合作社業務計畫及預決算,應由理事會提經監事會及社員 (代表) 大會決
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12 條
合作社之盈餘應於支付股息,提撥公積金、公益金及酬勞金後,始得由社
員 (代表) 大會決議,提撥為資本公積,增加股金或建設基金。
第 13 條
合作社依本準則支給之各項費用,應參酌業務收益,由社務會分別訂定標
準,提經社員 (代表) 大會通過後實施。
第 14 條
合作農場,其組織編制及經費處理,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 15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