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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86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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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督導
第 26 條
縣政府每年得邀集各鄉 (鎮、市) 公所,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工作檢討會。
第 27 條
縣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舉辦全縣或全鄉 (鎮、市) 村里民大會示範觀摩會。
第 28 條
督導推行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經費,由縣政府、鄉 (鎮、市) 公所分別編列預算辦理。
第 29 條
列席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人員之相關經費,由各機關 (單位) 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