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86號
法規體系:
民政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 四 章 督導
第 26 條
縣政府每年得邀集各鄉 (鎮、市) 公所,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工作檢討會。
第 27 條
縣政府或鄉 (鎮、市) 公所,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舉辦全縣或全鄉 (鎮、市) 村里民大會示範觀摩會。
第 28 條
督導推行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經費,由縣政府、鄉 (鎮、市) 公所分別編列預算辦理。
第 29 條
列席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人員之相關經費,由各機關 (單位) 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