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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86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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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基層建設座談會
第 22 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得依第二條規定,個別或聯合數村里召開,召開時由村里長召集並主持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鄉鎮市機關 (單位) 代表、民間團體參與列席。
第 23 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程序如下:
一、會議開始。
二、主席致詞並介紹列席人員。
三、村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四、專題報告 (無者省略) 。
五、討論事項。
六、主席結論。
七、散會。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實際需要增減或調整。
第 24 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之舉辦方式由村里辦公處定之。
第 25 條
第五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於基層建設座談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