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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39486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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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村 (里) (以下簡稱村里) 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村里內重大問題,得視實際需要或經成年村里民十分之一以上書面向村里長請求,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每年以召開一次為原則。
第 3 條
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由縣政府督導鄉 (鎮、市) 公所辦理。
前項會議得合併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