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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八九府秘法字第140164號
法規體系: 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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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濟助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
而致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民眾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時,予以
    協助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第 4 條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臺幣 (以下同) 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最
    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給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 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三萬元至五萬元生活費
      。
 (二) 極重度障礙 (植物人除外) :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
      與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 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 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 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四、符合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者,若於一年內死亡者,依第一款規定補
    足慰問金之差額並支付殯葬費。
五、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情形時,依各該
    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其標準發給生活費。
六、濟助植物人或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於癒復或死亡時停止發給。
七、植物人癒復至極重度障礙時,其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
    給。
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比照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請領撫卹金、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殯葬費之期限、手續
及順序如下:
一、期限:
 (一) 請領醫療費、生活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二個月內辦理。但需長期
      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內向受協助之警察單位申請延長,且經該
      警察單位報警察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請領撫卹金、慰問金、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
      辦理,除情形特殊者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及順序:
 (一) 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申請,須由受傷者或身心障礙者具名,
      由其家屬申請具領時,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二) 撫卹金、殯葬費由其遺屬具領,其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規定辦理。
請領撫卹金、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殯葬費,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事
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受協助
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第 6 條
請領前條各項費用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縣警察局訂定之。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費用,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之

第 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