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申請人,以受葬者三親等以內之親屬為原則。 受葬者無前項親屬,得由其他親屬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 公所檢附切結書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殯葬事宜者,應委託具殯葬服務營業資 格者辦理。
申請使用縣立殯葬設施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死亡證明及 相關戶籍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許可使用。 申請人因民俗習慣,未能提供死亡證明文件者,應檢附其他證 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許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