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罰則 |
第二十七條 |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安葬(奉)者,處新臺幣
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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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露棺或露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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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殯葬服務業者違反第二十三條之一各款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
者,得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
罰至改正為止。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禁止殯葬服務業者一個月以上六個
月以下至縣立殯葬設施內從事營業行為,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
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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