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合民間資源,協助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 落實各項教育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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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補助對象,以成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之 國民中小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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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府補助各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最高補助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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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補助學校,應先籌募新台幣五十萬元,以存款證明書向本府申請補助 款後,再依教育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規定,完成法人登記,並將登記證 書影本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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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補助款均應納入留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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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國民中小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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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民法及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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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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