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促使國民中小學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以下 簡稱教育事務法人) 充分運用經費,協助學校校務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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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適用對象,係指依據宜蘭縣政府補助國民中小學成立教育事務財團 法人辦法設置之教育事務財團法人基金會 (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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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基金會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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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教育事務法人應將自籌款及本府補助款悉數納入本基 金運用管理,並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並得視資金運用情形,提存定期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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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留本基金存款取息方式,採按月取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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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經費之運用,應由教育事務法人依規定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編列年度預算 辦理。 但人事費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十。 前項年度工作計畫,應包括本府指定學校重點發展工作,並依左表提列孳 息,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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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未依前條規定提列經費,執行本府指定之重點發展工作,本府應予糾正並 限期改善。 教育事務法人於收到糾正改善通知後,如未於限期內改善者,本府得撤銷 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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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府應成立輔導小組,定期至教育事務法人事務所輔導基金管理及經費支 用情形,每二年度至少輔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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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事務法人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留本基金 定期存款期滿後,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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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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