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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專科示範國民小學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082180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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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縣為推行國民小學手腦並用,直接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專科示範國民小學之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3 條
專科示範國民小學分為視聽及社會中心教育兩科就符合設備標準及條件之
國民學校由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各指定一所辦理。
第 4 條
視聽教育示範國民小學應具備設備標準及條件如左:
一  器材設備  幻燈機、電唱機、錄音機、實物反射機、電影機、播音機
    、揚聲機、麥克風、電鈴、攝影機、唱片、幻燈片、電影片及各種自
    製教具。
二  教室設備 電器設備、安全設備、絨布板、櫃、應用桌、黑板、銀幕
    、各種布幕、圖表、照片、及有關電化教育設備。
三  各科教材設備  自然科應備有動物、礦物實體資料或幻燈片。史地科
    應備有民族英雄故事,各地名勝古蹟等畫片或燈片。常識科應有衣、
    食、住、行、音樂等示範作為配合照片或影片、國文、藝術、公民、
    技能各科及健康教育、民族精神教育、時事教育等應予密切配合。
四  教師技術條件  機件修理、機件保養,使用方法、教材選擇、錄音配
    合。
五  鄉鎮公所補助標準  保養及修理各種器材、自製教具所需經費,由各
    鄉鎮公所每年編列新臺幣伍仟元至壹萬元予以補助。
第 5 條
社會中心示範國民小學應具備條件及推行目標如左:
一  鄉鎮公所應配合省縣補助。
二  學校主管人員應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地方人士密切配合工作。
三  協助地方生產或家庭副業。
四  協助地方修理道路、清潔溝渠、設抽水機井、改良家畜飼養園舍。
五  配合地方各種物力與勞力協助學校建設。
六  開放示範國小運動場、圖書室、禮堂及部分教堂,於課餘時間供地方
    民眾作正當有益之康樂活動。
七  設置各種短期技能講習或訓練班增進生產技能及知識。
八  劃區街道清潔比賽,保護路樹。
九  在當地商店及工廠利用其經驗及設備實習。
一○  推行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業。
第 6 條
專科示範國民小學經常辦公費標準比普通國民小學增加百分之五十並得增
加教員一人。
第 7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