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本縣為加強欠稅清理激發執行人員工作情緒提高執行績效,期達徹底肅清 欠稅起見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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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經費來源:本辦法所需獎勵金,應由稅捐處稽徵費 (稅務管理) 補助費預 算列支及在徵起繳縣庫部分由縣政府提撥百分之六清欠補助費項目內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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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獎勵對象: 一 宜蘭地方法院財務執行處執行欠稅人員。 二 稅捐處主管欠稅移送課股長及收執行稅款人員,會同執行收款指封人 員。 三 各市鄉鎮公所會同執行欠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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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獎助標準: 一 每月徵績在二萬元以上未滿四萬元者發給特別獎勵金貳百元正。 二 每月徵績在四萬元以上未滿六萬元者發給特別獎勵金參百元正。 三 每月徵績在六萬元以上未滿十萬元者發給特別獎勵金肆百元正。 四 每月徵績在十萬元以上未滿十五萬元者發給特別獎勵金伍百元正。 五 每月徵績超過十五萬元以上每增加五萬元為一級,超過每一級者加發 特別獎勵金貳百元,最高額以新台幣一千貳百元為準 (不滿五萬者不 計) 。 六 法院主辦推事及主科書記官之特別獎勵金比照執行人員獎勵金最高者 計算。 七 稅捐處主管欠稅清理課,股長比照法院推事辦法給獎,收執行稅款人 員比照法院執行人員之最底額發給特別獎勵金。 八 稅捐處及各市鄉鎮公所會同法院執行收款人員比照配合法院組別之徵 績發給特別獎勵金 (如會同帶路不收款者按二分之一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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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特別獎金之核發及具領。 法院及稅捐處或市鄉鎮公所人員之特別獎勵金,根據執行成果日報表每月 核發由各出力人員印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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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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