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縣體育優秀學生,敦品勵學,激發 其運動潛能,特依據教育部六九、一、十二台六九體字第一○八一號函訂 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獎學金之核定為期審慎公正起見,特設置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六人,由縣 體育會理事長、本府教育局長、主任督學、財政科長、主計室主任、教育 局體育保健課長任之。
|
第 3 條 |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本府教育局初審連同有關證件提請本會審查之。
|
第 4 條 |
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在校生,參加左列各項競賽獲有名次而積分達 到五分以上者: 一 台灣區運動會。 二 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 三 全國及全省 (區) 性體育競賽 (報本府有案) 。 四 新竹社教館主辦北區國小運動會。 五 省立台北師範學院主辦體育競賽。 六 北區或分區性體育競賽。 七 本縣中等學校運動會。 八 本縣國民小學運動會。 九 本府主辦體育競賽 (含縣全民運動會及單項委員會主辦,報本府核備 有案之全縣性比賽) 。 其應得分標準換算積分如附件一。
|
第 5 條 |
獎學金之人數與金額如次: 一 第一等三名,每名新台幣 (以下同) 五千元。 二 第二等五名,每名四千元。 三 第三等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 第四等二十名,每名二千元。 五 第五等三十名,每名一千元。 以上積分如相等時,以獲得較高名次多者為優先。
|
第 6 條 |
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由所就讀之學校依照本府所製表格 (如附件二) 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其申請日期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日止,逾期 不予受理 (郵戳為憑) 。 本獎學金之申請,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
第 7 條 |
依前條申請應填具獎學金申請表附繳下列文件: 一 現仍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證明。 二 體育競賽成績證明。
|
第 8 條 |
各項競賽成績計算,自每年六月一日至翌年五月卅一日止。
|
第 9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