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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體育優秀學生獎學金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6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117968B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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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縣體育優秀學生,敦品勵學,激發
其運動潛能,特依據教育部六九、一、十二台六九體字第一○八一號函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獎學金之核定為期審慎公正起見,特設置本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會)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委員六人,由縣
體育會理事長、本府教育局長、主任督學、財政科長、主計室主任、教育
局體育保健課長任之。
第 3 條
本獎學金之申請由本府教育局初審連同有關證件提請本會審查之。
第 4 條
凡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之在校生,參加左列各項競賽獲有名次而積分達
到五分以上者:
一  台灣區運動會。
二  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
三  全國及全省 (區) 性體育競賽 (報本府有案) 。
四  新竹社教館主辦北區國小運動會。
五  省立台北師範學院主辦體育競賽。
六  北區或分區性體育競賽。
七  本縣中等學校運動會。
八  本縣國民小學運動會。
九  本府主辦體育競賽 (含縣全民運動會及單項委員會主辦,報本府核備
    有案之全縣性比賽) 。
其應得分標準換算積分如附件一。
第 5 條
獎學金之人數與金額如次:
一  第一等三名,每名新台幣 (以下同) 五千元。
二  第二等五名,每名四千元。
三  第三等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  第四等二十名,每名二千元。
五  第五等三十名,每名一千元。
以上積分如相等時,以獲得較高名次多者為優先。
第 6 條
本獎學金每年申請一次,由所就讀之學校依照本府所製表格 (如附件二)
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其申請日期自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日止,逾期
不予受理 (郵戳為憑) 。
本獎學金之申請,每人每年以一次為限。
第 7 條
依前條申請應填具獎學金申請表附繳下列文件:
一  現仍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證明。
二  體育競賽成績證明。
第 8 條
各項競賽成績計算,自每年六月一日至翌年五月卅一日止。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