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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水泥業新(增)設廠環境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8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八三府秘法字第83910號
法規體系: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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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縣轄內環境品質及地方民眾福祉,
並兼顧產業發展,對新 (增) 設水泥業,收取環境使用費,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新 (增) 設水泥業,係指新增設或擴建一個以上水泥窯之水泥
業。
第 3 條
環境使用費之費率,按整廠水泥總產量,每噸以新臺幣十元計算。
前項費率,隨躉售物價指數之變動,每年由本府調整一次。
環境使用費,應由本府掣給收據。
第 4 條
環境使用費之收取應由本府與新 (增) 設水泥業簽訂環境保護協議書後,
直接繳入本縣公庫,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預為繳納,每屆滿一年核算一
次。
第 5 條
環境使用費之收入,應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用之。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