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確保本縣轄內環境品質及地方民眾福祉, 並兼顧產業發展,對新 (增) 設水泥業,收取環境使用費,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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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新 (增) 設水泥業,係指新增設或擴建一個以上水泥窯之水泥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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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環境使用費之費率,按整廠水泥總產量,每噸以新臺幣十元計算。 前項費率,隨躉售物價指數之變動,每年由本府調整一次。 環境使用費,應由本府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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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環境使用費之收取應由本府與新 (增) 設水泥業簽訂環境保護協議書後, 直接繳入本縣公庫,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預為繳納,每屆滿一年核算一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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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環境使用費之收入,應納入年度預算,俟完成法定程序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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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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