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查驗管制遠運砂石對整體環境之衝擊 ,以提升生活品質,暨遏止盜濫採砂石行徑及保護合法砂石業者權益,特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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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遠運砂石,係指利用公路外運他縣市途經本府所設查驗管制站 之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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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縣使用之砂石,其運輸路線須經前條所稱管制站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 證明後,免收取查驗規費。 前項申請證明應具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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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遠運砂石之重量,按貨車核定總重量,依左列標準收取查驗規費: 一 十五公噸車輛,收取規費新台幣 (以下同) 三○○元。 二 二十及二十一公噸車輛,收取規費三六五元。 三 三十五公噸車輛,收取規費七五○元。 前項規費之收取,得由本府以發售定額憑證方式為之。 除公路外運外,利用其他運輸方式時,其查驗規費之收取,需由本府協調 相關主管單位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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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府得依蘭陽溪河道疏浚工程標價,或砂石市場變動情形,或其他特殊因 素,機動修正公告前條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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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為執行本辦法之查驗工作,得設查驗管制站若干處,其執行要點由本府另 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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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經查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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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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