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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遠運砂石查驗收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6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90019804B號 令
法規體系: 水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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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查驗管制遠運砂石對整體環境之衝擊
,以提升生活品質,暨遏止盜濫採砂石行徑及保護合法砂石業者權益,特
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遠運砂石,係指利用公路外運他縣市途經本府所設查驗管制站
之砂石。
第 3 條
本縣使用之砂石,其運輸路線須經前條所稱管制站者,得向本府申請核發
證明後,免收取查驗規費。
前項申請證明應具備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 4 條
遠運砂石之重量,按貨車核定總重量,依左列標準收取查驗規費:
一  十五公噸車輛,收取規費新台幣 (以下同) 三○○元。
二  二十及二十一公噸車輛,收取規費三六五元。
三  三十五公噸車輛,收取規費七五○元。
前項規費之收取,得由本府以發售定額憑證方式為之。
除公路外運外,利用其他運輸方式時,其查驗規費之收取,需由本府協調
相關主管單位同意後辦理。
第 5 條
本府得依蘭陽溪河道疏浚工程標價,或砂石市場變動情形,或其他特殊因
素,機動修正公告前條收費標準。
第 6 條
為執行本辦法之查驗工作,得設查驗管制站若干處,其執行要點由本府另
訂之。
第 7 條
經查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