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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辦理區段徵收基金設置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070037355B號 令
法規體系: 地政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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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推行本縣之區段徵收作業,特設置區段徵收基
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以本府地政處為主辦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
一  區段徵收土地有償撥用、讓售、出售、標售之收入。
二  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左:
一  實施區段徵收前之籌備工作、規劃設計必需費用。
二  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
三  區段徵收之工程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  區段徵收土地出售所得價款不足抵付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五  研究發展區段徵收有關工作之必要費用。
六  管理本基金有關工作之必要費用。
第 5 條
本基金應在公營行庫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
定期存款。
第 6 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執行及決算之編製,悉依預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內各區段徵收區基金專戶結束後,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盈餘應全數
撥充本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