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依據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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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辦法所稱之身心障礙成人,係指年滿二十歲以上,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屬實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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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府參考地區特性及客觀需要,得委由各社教機構或指定公私立中小學校 辦理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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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設班,每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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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國小階段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國中階段不得 少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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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授課時數,依一般國民中小學附 設補校規定辦理,教學內容應參考同級同類特殊教育班教學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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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班學生成績考查,依照國民中小學同級特殊教育學 生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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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辦理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社教機構、學校,得依據國民中小學補校各 項經費概算編列標準向本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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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辦理本項補習教育之社教機構、學校,經本府評鑑成績優良者,依規定予 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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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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