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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1120022108B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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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使用管理
第 33 條
建築物之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
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
,未逾三平方公尺;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得超過五公
分。其它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分者,視為符合核准計
畫。
申請使用執照所需文件、查驗方式、查驗項目、查核標準、修改竣工圖說
原則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定之。
第 34 條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
樁等公共設施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適當;搭
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
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