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使用管理 |
第 33 條 |
建築物之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高 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 ,未逾三平方公尺;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得超過五公 分。其它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分者,視為符合核准計 畫。 申請使用執照所需文件、查驗方式、查驗項目、查核標準、修改竣工圖說 原則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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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 |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畫 樁等公共設施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路面舖設適當;搭 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 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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