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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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宜蘭縣羅東都市計畫竹林地區區段徵收(以下簡稱本區)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下領回抵價地,特依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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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區抵價地總面積,提經本縣區段徵收審議諮詢小組一百零二年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抵價地比例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並以規劃整理後之可建築土地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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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案區段徵收公告期間內申請領回抵價地,並經本府審竣准予發給者;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價值,並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提出繼承應備文件申請繼受其權利,經本府核准更名者。
(二)權利價值
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本府統籌規劃開發之公有土地補償地價,經本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規定之公式分別計算後所得之數額,以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及繳領差額地價之計算基準。其計算公式如下:
1.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預計抵價地總面積(A)=徵收土地總面積× 抵價地比例。
(2)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V)=(Σ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各分配街廓面積×各該分配街廓評定之單位地價)×(A÷規劃供抵價地分配之總面積)。
(3)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V1)=V×該所有權人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4)各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面積=(V1)÷該宗土地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2.公有土地領回土地權利價值及面積計算公式:
(1)公有土地領回土地面積(A)=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公有土地面積 × 抵價地比例。
(2)領回土地之總地價(V)=Σ各宗供公有土地領回之土地面積×各該宗土地評定單位地價。
(3)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權利價值(V1)=V×該公有土地以領回土地方式撥供開發之公有土地補償地價 ÷ 領回土地之公有土地總補償地價。
(4)各公有土地領回土地之面積=(V1)÷ 該宗土地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三)申請合併分配
指經本府核准發給抵價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二人以上,經雙方協議達成共識,合併其權利價值為一戶,共同參與抵價地分配作業,並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核准者。
(四)最小分配面積
指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依開發目的、實際作業需要及合理建築使用,考量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都市設計理念及建築管理相關法規等,並參酌一般建築習慣後,依各分配街廓之條件差異所分別訂定之最小建築單位面積。
(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抵價地分配街廓之中,各該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最小價額。本府另得視規劃情形,建議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之最適權利價值總和,避免因配地順序在較後順位,致使無土地可供分配之情況發生。
(六)第一宗或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
指為符合街角地兩側面臨道路需設置騎樓或退縮建築規定,及解決部分街廓形勢不整問題,並參酌最小分配面積訂定原則,另劃設合於通常利用之足夠面寬、面積之街角地或分配街廓。依各街廓配地方向,於其首末分別劃設為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該第一宗及最後一宗土地最小分配面積乘以其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所得之價額為其所需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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