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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審理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以
下簡稱獎勵辦法)申請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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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起人依獎勵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應填具自主檢
查表(如附件一),並檢附表定應備文件。
前項申請如委任代理人為之者,應於申請書載明代理人姓名及住址,
並檢附身分證明影本;代理人如為法人時,應載明其名稱,並檢附法
人登記證明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有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都市計畫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整體開發區。但都市計畫載
明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辦法申請自辦市地重劃者,不在此限。
(三)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用地及未
登記地抵充後,未達擬辦重劃範圍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者。但依都
市計畫指定市地重劃範圍辦理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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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核准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應依「土
地所有權人發起成立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審查表」(如附件二)審查。
申請案審查結果有需補正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應
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
申請案經依第一項審查通過者,應予核准成立籌備會,其名稱定為「宜
蘭縣○○鄉(鎮、市)○○自辦巿地重劃籌備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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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劃會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前,應檢送重劃範圍圖及土地清冊各五
份,由本府地政處轉請本府環境保護局認定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前項或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經認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
者,其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或本府水利
資源處審查通過後,重劃會始得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審查未通過
者,駁回其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地區,已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
認定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計畫者,重劃會應提出主管機關
書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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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應填具自主檢查表
(如附件八),並檢附表定應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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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獎勵辦法第二十七條舉行聽證。
(二)舉行聯合初審會議審查(審查機關及項目如附件九)。
(三)提請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重劃會理事長應親自出席。理事會依獎勵辦法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重劃業務者,受託
人應一併出席。必要時,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利害關係
人得出席陳述意見。
申請案經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應予核准,核准實施
時應公告於本府公告欄及網站。
申請案初審結果有需補正時,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
補正者,應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逕提本縣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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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理事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核定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時
,應檢送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書十五份;提報監造執行計畫送本府
備查時,應檢送監造執行計畫十份。
本府為前項核定或備查時,由本府地政處邀集本府各該工程主管機
關(單位)召開會議審議查,必要時得邀請各重劃區所在鄉(鎮、
市)公所及相關技師公會與會。
前項設計書圖經本府完成設計者,應依本府設計書圖發包施工,其
設計等費用,重劃會應於本府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