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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並規範所屬國民
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特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
課程綱要」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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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學生在校時間,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為原則;因應地區性或特殊教
育教學需要,上午不得早於七時三十分,下午不得晚於四時三十分為原則
。每日上、放學時間,各校應配合交通狀況與家長作息特性,並兼顧學生
安全等實際需要做適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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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習節數每節上課時間,國中為四十五分鐘,國小為四十分鐘,惟各校得
視課程安排之需要,在「學習總節數」不變的原則下,彈性調整每節上課
時間,以利統整與協同教學之實施,並依本府教育處每學期學校行事曆編
排上課週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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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應依課程綱要之規定,安排各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其他非學習
節數之活動,由各校依本原則納入作息時間內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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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若遇特殊情事或特殊教育教學需要,須暫時調整學生在校時間,得在
規定時間範圍內自行變更。惟不得影響學生上課總節數,且須與相關學生
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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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依政府相關法令,或政府授權學校自行規劃辦理之課後輔導、假期學
生休閒育樂活動、學生補救教學、發展學校特色課程等,其作息不含於本
原則時間內,應另依各項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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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依本原則所訂定之相關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定,應納入學校課程計
畫,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本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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