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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三年度「落實水土保持輔導與監測-坡地
監督管理-宜蘭縣地區」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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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立目的
水土保持法於民國八十三年制定公布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陸續訂定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
法等,規範各項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為有效落實各項法規之執行,
積極的正面輔導及宣導作為,取代事後取締處罰的行政處分,加強民
眾對政府的信心及信賴,降低對政府負面的印象。
本縣山坡地面積占全縣總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二,近年來大小型開發案
件日漸增多,本府向來重視水土保持,除平時加強水土保持宣導外,
特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水土保持局政策,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隊,以
主動、積極的態度、提供優質的免費諮詢,包括協助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填寫及施工指導、違規案件提供限期改正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
護事項之建議及指導、協助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檢查、指導水土保持設
施自主檢查服務、辦理水土保持教育宣導及提供水土保持相關法規諮
詢服務等輔導及協助工作,減少山坡地不當開發,以達預防管理及防
患未然之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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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務團之組成及訓練方式如下:
(一)召募服務團成員:
1.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水土保持相關專業技師資格人員。
(2)水土保持相關學術團體人員。
(3)具水土保持行政工作經驗、水土保持規劃、設計、施工監造工作經驗之
人士。
2.服務團成員(報名表如附表一),公開徵求方式如下:
(1)發函各水土保持、水利、大地、土木各省市公會等相關技師公會及機關
學校。
(2)公告於相關網站。
(3)配合縣府活動辦理,如水土保持月、教育宣導等相關活動發布新聞稿。
3.服務團成員異動由本府水利資源處審核定之。
4.服務團成員得由本府依任務編組,成員名冊發布於「本府水利資源處」網站( https://wres.e-land.gov.tw/)。
(二)訓練由本府排定訓練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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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務團任務如下:
(一)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案輔導及勘查。
(二)提供山坡地違規案件限期改正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之指導及
勘查。
(三)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完工及完工後設施檢查。
(四)水土保持設施自主檢查。
(五)土砂災害及工程案件勘查。
(六)出席水土保持計畫、山坡地開發案件、治山防災工程及水土保持相關
會議。
(七)水土保持教育宣導。
(八)提供各項山坡地開發案及水保法規等免費諮詢服務。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協助工作項目應填具輔導成果表(附表二),成果表有
未盡事宜,得檢附其他表件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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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可提供之協助及資源如下:
(一)提供各項諮詢服務所需之表單書件(含申報書、開工報告、完工報告
書等)。
(二)優先提供有關水土保持最新資訊(包括法規命令修定、各項研討會會
議資訊、水土保持活動資訊及其他專業服務需求)。
(三)優先遴聘為本府水土保持相關案件諮詢委員。
(四)優先提供水土保持相關宣導品(如折頁、書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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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免費諮詢服務工作係以鄉、鎮公所或政府主管機關所能提供之
相同服務項目為限。但涉及專業執業技師需以其專業技術代為填寫或
另為製作之表單、書、圖、文件等,需額外收取服務費用者,非屬免
費服務範疇,其收費方式及其標準,由諮詢人與受諮詢之專業執業
技師協議辦理。
服務團成員違反前項規定或其他本計畫規定者,經民眾反應查明屬
實者,本府得取消其成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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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務團成員費用,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規定辦理。相關費用,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相關計畫、
水土保持相關計畫及工程管理費項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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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務團團長一人及副團長一至二人由成員推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
連任一次。
服務團團長任務為配合本府規劃年度培訓課程、服務團成員編組及綜
整連繫服務團相關事宜。 |